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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公务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

来源:法制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1-24 19:23 
核心提示:草案第十六条增加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平台。”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听取了关于《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四川省旅游局局长郝康理指出,《四川省旅游条例》自2006年颁布实施,2009年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此次修订新增加13条,修改13条,修订后由原来84条增加为97条。主要在第二章“旅游促进”中增加了涉及旅游交通、旅游资源利用保护、旅游电子商务、特色旅游和乡村旅游、会展旅游及服务标准化等发展大旅游的7条规定;在第三章“旅游经营”新增了引导旅行社规范经营业务、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管理等6条规定;在第七章“法律责任”相应修改了8条处罚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实行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综合管理

郝康理指出,旅游业涉及的要素很多,需要很强的综合协调性,但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有限,难以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等问题。

因此,草案第四条增加了“建设和完善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综合管理。”

优先安排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

郝康理指出,旅游交通是旅游业发展的首要条件,交通的便利与否不仅影响旅游者决策,也关系到旅游资源开发。

因此,草案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优先安排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在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城市道路上应当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牌。”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

郝康理介绍,在旅游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中,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经营转型、旅游电子商务等,都需要信息化支撑。

因此,草案第十六条增加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平台。”

规范发展乡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

郝康理指出,乡村旅游是四川省旅游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但省内乡村旅游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多数地区缺少乡村旅游的总体规划,存在产品形式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基础设施不健全等问题。

因此,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市场及旅游者需求,通过提供信息、协调指导等措施,开发特色旅游项目,规范发展乡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

公务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

郝康理介绍,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的“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以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旅行社可以开展公务委托接待业务的规定,综合旅游立法听证会的总体意见情况。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公务活动事项。委托旅行社安排公务活动事项时,应当遵循节约、效能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景区门票对特定对象免费或优惠开放

郝康理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日制度”要求,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大多数立法听证会代表赞同优惠门票的意见,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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