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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北塘区院批捕三名涉嫌抢劫的同性恋犯罪嫌疑人

来源:正义网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0-27 23:16 
核心提示:同性恋人员之间的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近日,三名以曝光同性恋隐私为要挟并采用暴力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被无锡北塘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同性恋人员之间的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近日,三名以曝光同性恋隐私为要挟并采用暴力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被无锡北塘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孟某、闫某、郭某和被害人姜某均系同性恋人员。2011年9月1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孟某在“江苏同志聊天室”与被害人姜某结识,并约定发生性关系。随后,犯罪嫌疑人孟某、郭某、闫某按照事先预谋,孟某先到被害人姜某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开门接应闫某、郭某进入室内。孟某等三人以曝光隐私为由向姜某强行索要封口费遭到拒绝后,用电脑数据线和腰带把被害人姜某的手、脚捆住,并用持刀逼迫的方式从被害人姜某的保险箱和钱包内抢得人民币5500元和一条仿黄金项链。事发当晚,孟某等三人逃至苏州,9月15日在苏州某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感悟:同性恋现象,在社会走向多元与包容的今天,虽不再成为禁忌的话题,但作为游离社会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事实上无论是传媒还是公众的习惯性思维中,由于其行为并不符合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道德、伦理、观念,往往处于受歧视和被嘲讽的风口浪尖和尴尬境地。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绝大部分同性恋在现实世界中,为了不遭受冷眼、嘲讽和排斥,他们对自己的隐私遮掩很深,不想让家人、朋友和公众知道哪怕半点实情,对自己哪怕泄露隐私的丝微“风吹草动”惶恐不已。因此,同性恋之间的违法犯罪活动表现出如下特点:

一、尤为隐蔽。同性恋之间的交往往往在不为公众所知的“地下”进行,作为被害人的同性恋在遭受违法犯罪活动时,慑于犯罪嫌疑人暴露隐私的俱厉声色,为顾及名誉不愿也不敢揭露犯罪。

二、危害性大。同性恋之间的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只要成功一次,揣摩到被害人的心理后,在没有外力的正当干预情况下,便会变本加厉,一发不可收拾,甚至在同性恋群体中为虎作伥,为所欲为,殃及祸害到整个群体。当同性恋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往往处于一种孤立无援、束手无策的绝望境地,在倒霉之余,也认识到了同性恋之间违法犯罪的零风险、高收益,间接推动被害人迅速转化为加害人。

三、社会关注度不高。由于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道德伦理,群体同性恋因为其行为异于常人往往被公众疏远和隔离,公众不接触、不靠近、不关心同性恋,所以在同性恋之间发生违法犯罪活动时,公众往往摆出一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冷眼旁观,任其发展。

此案给同性恋的启示就是,在面对权益受损时,特别是遭受违法犯罪时,要勇于抗争,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性恋这个社会符号如何才能让公众认可,同性恋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何让同性恋者摆脱阴暗、自卑的“灰色生活”,走向健康、自尊的“阳光地带”,从而铲除此类犯罪的社会土壤,对当前社会学界和法学界都是一个严峻的课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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