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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评选诈骗乱象丛生 专家:对评选组织者监管缺乏(2)

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8-17 20:24 
核心提示: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雷洪指出:目前,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社会管理欠缺。现实情况是,民政部门只管注册、登记,公安只管接警后侦破,法院只管立案,其他部门几乎都疏于管理。社会控制的难度大,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雷洪指出:“目前,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社会管理欠缺。现实情况是,民政部门只管注册、登记,公安只管接警后侦破,法院只管立案,其他部门几乎都疏于管理。社会控制的难度大,社会成员行为的‘自由度’增大,建立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可能性增大。”

分析骗子诈骗屡屡得手的原因,李凯认为有三个方面不容忽视:第一,选择各行各业不是特别有名气,但在当地小有名气,且期望扩大影响的人作为诈骗对象;第二,挂着“中国社会调查所”等国字号招牌,奖项大多冠以“中国”、“全国”等噱头大、颇具权威的名义,具有迷惑性;第三,给“当选者”寄去的光碟和资料制作精美,向“当选者”抛出诸如“申请国务院津贴”、“将书画作品送至世博会展出”等虚假承诺诱人。

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出规定: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类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借口评选向获奖者索要钱财,无论是合法团体还是非法团体,都不符合规定。而受骗者却怀着“名人心理”、“成功心理”,不经查证,直接危害就是被骗取大量的钱财。

“评选诈骗引发人们对合法组织的不信任,对公益性活动,特别是对目前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需要由公众参与的活动的怀疑、误解甚至产生偏见。”雷洪如此评论。

评选诈骗的间接危害是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声誉。苗生明认为,更深远的危害是破坏了国家正常的推选评优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原则,降低了社会调查的公信力,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3. 正视责任 合力打假 

针对目前社会上不断出现的乱评选、假评选现象,苗生明建议,民政部、工商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需联合开展一次彻底的集中清查整治活动。作为登记管理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国家民政部门,对于国字头的机构要核查其是否合法注册。各级民政部门对各级民间组织,要证明其合法性,并定期对各组织、协会进行审核。严格审查评选推介活动中的主办方和评选推介活动。违反行政法规的交由行政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则立为刑事案件。其他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对组织、协会有怀疑,则应去相应级别民政部门进行鉴定。

目前,我国仅有由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做出规范,这样的行政命令或行政操作性文件显然不够。对此,雷洪教授建议应由立法来解决规则和监管问题,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社会组织及法人的法律责任,包括非常明确的刑事、民事责任;合理的登记、注册条件和手续;区别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责任、义务、活动范围;赋予公安、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监控、打击非法组织及活动的明确责任、权力;规范社会组织收取各种费用的权限、方式、手续等等。总之,要通过立法,严禁成立非法组织,杜绝举办非法评奖活动。

“政府要转变服务管理方式,主动倡导并推动公众认可的活动,主持并规范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利于社会生活和社会事业的评选活动,同时起到监管非法组织的作用。”王伟认为,规范社会评选活动,政府在清查规范的同时,还应开展宣传教育,并通过开通网上查询、电话查询、信访查询、到相关部门直接查询等方式,给群众提供核查和举报的窗口,避免广大群众上当受骗。 

除政府外,相关人员也应正视自己的社会责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银行应对开立的账户进行一定的监管。同样,向各组织提供办公地点的房屋出租方,应在出租合同中注明,租住地点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有异常行为,应迅速向有关部门举报,以避免纵容犯罪。”李凯提醒。他还强调,被非法分子利用的离退休干部,需正视自己的社会责任,严格自律,慎重选择出任评奖活动的顾问人员,珍惜自己的声誉,防止误导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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