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旅游 >

行政强制法审终获通过 首要工作系“清理强制措施”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郑赫南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04 10:20 
核心提示:“这次会议以145票赞成、1票反对、7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下午,行政强制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分组审议 李杰摄


表决 王新庆摄

“这次会议以145票赞成、1票反对、7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下午,行政强制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从起草到现在23年了,终于出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告诉记者,1988年,他参与了国务院法制局启动的“行政强制执行条例”起草工作,这可看做该法最早的起草时间。

立法初衷:剑指“乱、滥、软”

2005年12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在这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作专题讲座时指出,实践中,存在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的“乱”象,还存在行政机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等“软”的现象,“因此,制定行政强制法,既要治‘乱’和‘滥’,也要治‘软’。”

那么,行政强制法,是否实现了“治乱、治滥、治软”的初衷?

“大体上实现了。”姜明安告诉记者,治“乱”方面,行政强制法完善了行政强制设定权,以后不会再有随意设定行政强制的红头文件或规章;治“滥”方面,该法确立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要求实施主体必须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实施时必须“当场告知”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等。

对行政强制制度的“软”,一些城管执法人员最有体会。济南市的丁先生曾经对媒体表示“最怕查露天烧烤摊”。一次,他和100多名同事突击检查时被200多人围在中间,“这些摊主都懂法,不打我们,只是辱骂我们,一些老人、妇女朝着我们乱抓乱挠、吐口水。我们不能还手,否则会被看成欺负弱势群体、暴力执法。最后,我被吐得满脸唾沫,恶心得好几天吃不下饭……”

“有了行政强制法后,这种‘软’的现象会有所改变。”在姜明安看来,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城管、文化执法大队等)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便是“赋予其执法手段”的体现。

姜明安一再表示,不必担心城管执法权过大,因为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这个法的性质主要是一部“控权法”,而不是“授权法”。

强制设定权:“口子”开多大?

一段时期以来,国家每通过一项法律、行政法规,各地相关部门就增加一支执法队伍,形成了七八顶“大盖帽”去管一顶“破草帽”(行政相对人)的局面。而“多头”执法的根源,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多方设定。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强制设定“比较乱”,除了法律之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对此作出了规定。(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