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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PSN被黑事件始末:谁动了我们的信息(6)

来源:大众网络报 作者:秃鹰贺根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01 17:01 
核心提示:我想到一个流传很久的笑话,某网游购买了好几个手机号,不同的公司留下的就是相同的号码,但姓名却不同。比如建设银行填的是刘建设,中国银行填写的是刘中国,招商银行填写的是刘招商某天他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很客

我想到一个流传很久的笑话,某网游购买了好几个手机号,不同的公司留下的就是相同的号码,但姓名却不同。比如建设银行填的是刘建设,中国银行填写的是刘中国,招商银行填写的是刘招商……某天他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很客气的问:刘工商在吗?

对于网银而言,银行方面的安全措施相当强大,无论是技术,还是国家打击网银安全相关犯罪的力度,都令不法之徒止步。不过所谓日防夜防家贼难防,无论多牛的安全措施,都顶不住内鬼作案。07年,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在未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和福州都购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都购传媒提供联名信用卡用户资料,后者将针对这些用户作商业宣传。此事一直不为外人所知,直到三个月后,双方因产生分歧而对簿公堂,事件才得以曝光。恐怕那些信用卡用户们,直到那时候才知道,为何自己突然收到那么多目的精准明确的广告宣传吧。

银行之外,同样掌握大量用户信息的电信也是相关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之一。去年,北京一个私人侦探因罪入刑,其同案犯当中,有三名电信工作人员,被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三项罪名。其中一名电信的维护人员,向该私人侦探提供了大量用户信息,并且协助修改用户的手机客服密码为制定号码;另有一名网通的客户代表,私自出售用户的通话清单,一份售价百元,每月灰色收入可达2000多元;还有一名联通公司的维护部监控中心主任,滥用自己“特别通讯的技术支持”(通常用于协助警方破案)的职权,将机主定位,告知他人……当私人侦探通过各个“内鬼”们获得信息之后,实施了包括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更有一名受害人,被仇家获得位置信息后,杀害于家门口。

银行、电信有内鬼,网游公司也不能免俗。网游公司内鬼盗号?听起来挺可怕的吧,这意味这你自己做再多的事情都无济于事,人家在服务器直接盗号,根本不需要在你的电脑里中木马。07年,国内的网游运营商“光x”爆出内鬼盗号事件。据报道,该公司两名员工在自家的游戏服务器中植入木马,盗取账号后交由他人出售,自己获得一定的分成。此事等到运营商发觉时,两人已非法获利3万多元。



360和qq之战,折射出人们意识到,自己的信息安全面临危机


网络高度发展,法律条文依然匮乏

网络电子商务的急速发展,其带来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重视。其中,针对人们关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使用规范等问题,最后屏障的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却仍显滞后,无法遏制当下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滥用,以适应当下的发展需求。

在先前提到的案例当中,三名电信公司的“内鬼”以“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这也是目前我国唯一针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刑法并非对所有的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都适用,必要的一点,就是行为足够严重,不然不够入刑的“资格”。去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处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全国首例。该案中,周某某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得的14名官员的个人信息,制作成“广东官员通讯录”兜售,获利1.6万元。很难说,如果周某某的犯罪对象不是官员,他的名字可能就不会被列入这个“全国首例”判决当中。倘若他卖的只是“平民百姓通讯录”,那么很可能就够不上刑法的标准了呢。此外,非政府或企事业机关单位的人员,甚至连成为犯罪主体的资格都没有——无业黑客就不在此列当中。(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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