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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标被判仍归三联集团 三联商社或上诉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仲爱梅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24 16:07 
核心提示:在经历了长达两年的漫长等待之后,三联商社诉三联集团商标权案终于宣判。23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结果,三联商社称“不排除提起上诉”。

在经历了长达两年的漫长等待之后,三联商社诉三联集团商标权案终于宣判。23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结果,三联商社称“不排除提起上诉”。

“三联”商标归属权纠纷最早可追溯至2009年。国美收购三联集团旗下的三联商社后,由于三联商社本身并不拥有“三联”商标,该商标所有权仍由公司前大股东三联集团掌握。此后三联集团又重新以“三联家电”的名义开办新的家电连锁卖场与三联商社同城竞争。为此,三联商社将三联集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人的行为,并判令三联集团将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原告三联商社。

对此,被告方三联集团方面则认为,转让的前提是“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三联集团目前已经不是第一大股东,因此,三联集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三联商社也无权要求受让“三联”商标。

2009年9月22日,该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9号庭开庭审理,但由于该案关系重大,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2011年6月,在经历了近两年的漫长等待之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三联集团将其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原告三联商社要求被告三联集团停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将其转让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2000元,由原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3日晚,记者联系到了三联商社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由于他尚未看到法院的判决书,暂不方便发表看法,“等拿到判决书、与律师商量之后,方可研究下一步对策”、“不排除会继续提起上诉,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作出后,有15天的上诉期。这份名为(2009)济民三初字第102号的民事判决书中也明确表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六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3年9月28日,山东三联电子集团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1995年3月14日,该申请获得核准,商标注册证第779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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