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人事 > 其他 >

浅析政府副职领导人员“辞职”“免职”程序之运用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作者:余武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29 14:10 
核心提示: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

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免职;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免职;免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人员的职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在届中离任时,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免职或接受辞职两种方式终止其职务。有观点认为,免职适用于“问题”官员,具有惩戒性,不适合正常的干部调动。因此,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更倾向于采取接受辞职的方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有“任”就有“免”,免职是正常的干部离任程序,可以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那么,什么情况下接受辞职,什么情况下免职?首先,必须正确认识接受辞职和免职的区别:

一是两者实施的主体不同。接受辞职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免职的主体仅限于人大常委会。

二是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接受辞职的对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构主要组成人员,包括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的对象是地方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的正职。

三是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接受辞职一般出于正常和非正常两种原因,正常原因包括工作调动、离退休、健康不佳等;非正常原因包括违法失职、过失责任、政绩不佳等。辞职分主动辞职和被迫辞职两种。免职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离职;另一种是因为渎职、不称职等过错离职。

四是两者启动的程序不同。接受辞职应由辞职人提出辞职请求,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交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或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免职一般应根据有权提请人的要求,由“一府两院”提出免职的议案(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免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人大常委会才能决定免除某人的相关职务。

由此可以看出,唯有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在届中离职时可采取免职、接受辞职两种方式,但是,并不一定要按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补选产生的职务采取接受辞职方式;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采取免职方式”的办法来操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副职领导人离职时,如果本人没有提出辞职请求,也可采用免职的方式终止其职务;相反,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如果提出辞职请求,且有正当的理由,人大常委会也可决定接受其辞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可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其一:工作调动、离退休、健康不佳等原因离职。本人已经提出辞职请求的,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其辞职事项;本人没有提出辞职请求,但本级政府已经提出免职议案的,依法启动免职程序;本人既没有提出辞职请求,本级政府也没有提出免职议案的,应由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通知本人或本级政府办事机构,要求其提出辞职请求,再依法提请审议其辞职事项,如本人仍没有提出辞职,则应与有权提请人沟通,提出免职案。

其二:因过错、过失、违法、违纪等原因离职。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相统一的原则,正确贯彻党委有关人事决策和意图。党委提名免去政府相关领导人员职务的,应启动免职程序;本人引咎辞职或党委责令辞职的,则启动接受辞职程序。如果政府有关领导人员犯有严重过错或违法违纪,本人既没有提出辞职,政府也没有提请免去其相关职务,则可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撤职案,或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罢免案。

(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今日头条

    更多>>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