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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被侵权该赔多少引关注(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于伟力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9-08-19 10:39 
核心提示:后又有一名为王建林的微信公众号因配发多篇包含暴露图片,且题目、内容格调较低,明示、暗示有涉两性关系的文章,被王健林起诉,要求关闭涉案公众号,删除全部文章,在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精

后又有一名为“王建林”的微信公众号因配发多篇包含暴露图片,且题目、内容格调较低,明示、暗示有涉两性关系的文章,被王健林起诉,要求关闭涉案公众号,删除全部文章,在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构成对王健林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赔偿王健林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11月,杨某在其新浪微博账户中发布有关知名艺人吴亦凡“招妓召到日本”等内容,吴亦凡以其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法院认定杨某构成名誉侵权,综合考虑杨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判令杨某在其网络账号主页首页连续30日发布声明向吴亦凡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20000元。对于维权费用,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依法确定为11300元。

赔偿数额逐年提高,起到引导作用

从以上诸多法院判决可见,法院判给原告的赔偿金都很少。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党伟介绍,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案件情况,赔偿金一般由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酌定,但数额普遍不高,且全国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也都不一致。

“相对而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普遍要比内陆地区的法院判决金额稍高,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一定的关系。”张党伟说。

北京市航天航空大学副教授李昊则认为,侵犯名誉权案件赔偿金难确定,究其原因主要是损失或侵权人的获益不易证明确定。尽管国内的立法在不断完善,但维权成本较高,赔偿金额较少,且取证难度大。李昊则分析,由于社会大众的边界意识较弱,导致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近年侵权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军赞同上述观点并补充道,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限制,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各项要素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进化其参与程度的。因此,之前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在内的人身权利赔偿数额都不高,这与当时的经济发展阶段有关。但这种偏低的司法赔偿裁判结果,客观上对于不利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赵军举例说明,2001年,崔永元一起肖像权被侵犯被判赔偿额仅10万元,当时这个判决在社会上的效果就不够好,让一些侵权者滋生了宁可故意侵权(赔偿不高)也不去寻求与名人签订肖像权许可合同(价格较高)的恶意。

“不过,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对于公民人身权被侵权的赔偿数额逐年在提高,对于以司法判例规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有一定的引导作用。”赵军进一步强调。

如何确定侵权赔偿额

近年来,我国有关名人侵权纠纷的事件有增无减,名人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名人被侵权提起的的诉讼也日益增多,对于侵权损失如何界定赔偿范围也引起了广泛关注。(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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