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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子”王紫逸与经纪公司闹翻(2)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07 17:01 
核心提示:●被告 王紫逸指责经纪公司强人所难 被告王紫逸是著名演员巍子的儿子,今天,他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对于公司的诉讼请求,王紫逸的律师分述理由,指责公司强人所难。 王紫逸的律师表示,首先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相

●被告 王紫逸指责经纪公司强人所难

被告王紫逸是著名演员巍子的儿子,今天,他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对于公司的诉讼请求,王紫逸的律师分述理由,指责公司强人所难。

王紫逸的律师表示,首先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相关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因此不存在赔偿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的问题。

其次,即便双方存在独家演艺经纪协议,但是公司拒绝他参加《日照重庆》在戛纳的首映式及主创人员会议,给其名誉及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违约在先,事后双方协商确认演艺经纪协议解除。

三是,双方的独家演艺协议2009年11月1日签署,但《日照重庆》的开机时间是2009年9月份,因此对方说该影片是根据王紫逸的特点安排拍摄的不实。此外,电影《成成烽火》及《郎心如铁》也并非公司安排参演。2010年戛纳电影节后,该公司便陷入瘫痪状态,导演以及艺人相继离开,王紫逸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

最后,王紫逸并没有与其他公司签约。此后出演的《大魔术师》、《刑警博客》属于在独家演艺经纪协议解除后的行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王紫逸认为,即便双方所签订的独家经纪协议有效,但是在该合同中约定的独家续约权与高昂的违约金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不平等地位。

据了解,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果主要是委托条款,则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关系。在我国,委托合同是不可强制履行的,如果艺人违约或单方面要求解约,我国法律规定并未赋予充分的救济手段以保障经纪公司的权利。

截至发稿,双方正在向法庭出示证据。

巍子,本名王巍,青年演员王紫逸之父。代表作品有《情满珠江》、《笑傲江湖》、《铁梨花》、《光荣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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