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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广电网络原董事长王建又受贿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

来源:融合网|DWRH.net 作者:李霄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10-16 11:35 
核心提示:(七)2011年至2013年期间,王建又利用担任云南广电网络集团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的便利,在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和云南广电网络集团签订合作协议、下属公司间购销货款的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昆明船舶设备集团下属昆

(七)2011年至2013年期间,王建又利用担任云南广电网络集团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的便利,在昆明船舶设备集团和云南广电网络集团签订合作协议、下属公司间购销货款的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昆明船舶设备集团下属昆船数码公司所送购物卡3万元。

该事实有昆船数码公司工商资料、云南数字电视公司与昆船数码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云南广电网络集团与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战略合作协议书、机顶盒购销合同及相关合作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昆船数码公司记账凭证及资金来源说明、证人姬某、李某4、张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王建又对其收受姬某等人代表昆明船舶设备集团相关公司所送3万元购物卡的事实亦予供认,足以认定。

此外,本案还有身份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关于王建又到案情况的说明、证人张郁昆证言、云南省纪委关于移送王建又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函、立案决定书、关于对云南省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王建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通报、传唤、拘留及逮捕手续、政协云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情况报告、关于给予王建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银行交易凭证、人民检察院扣押案款收据、人民法院收保管款通知等证据在卷,证实了王建又的基本身份情况、任职经历和到案经过,及已全额退赃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王建又及其辩护人所提王建又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省纪委在已掌握了王建又犯罪的部分事实后,于2016年5月9日电话通知其前去接受调查。王建又虽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即到案接受调查,但首先,其行为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属于自动投案;其次,王建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交代其收受谭某贿赂的行为,属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第三,其供述的其它受贿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因此,王建又的到案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认定自首的规定,不构成自首。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建又及其辩护人所提黄某1为其支付“报业尚都”24.8万元购房款系借款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2003年至2009年期间,时任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经理的王建又在陆续收受黄某1所送贿赂后,为黄某1在职务调整、职级晋升、业务工作等方面提供了帮助。该笔购房款发生在此期间,王建又在听闻黄某1和樊恩科相约购房并共同出租后,提出参与购买,并要求黄某1一并为其支付房款,双方虽未明确24.8万元购房款如何处理,但从2009年付款至2016年,王建又从未有过要归还此笔款项的意思表示,且其在侦查阶段也供述这是其收受的贿赂。而据黄某1供述,其在2009年王建又调走之前问过一次后,就明白王建又是向其索要这笔房款,之后再没有提过房款的事了,并且明确表示两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王建又上诉称房款系向黄某1所借,且2016年黄某1已扣下该房租金归还的理由,首先无证据予以支持,其次与二人对此事曾作供述不符,第三也与其他证据证明事实不符,且明显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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