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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垄断直播权引不满 球迷抱怨解说差劲信号烂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06-25 13:13 
核心提示:所谓“守门人”权利,即在某个特定的区域内,把体育赛事转播的一切权利归属于被授权方。且作为被授权方以外的第三方组织,在没有得到“守门人”的同意下,均不得参与赛事转播相关的经营和商业活动。

2014年巴西世界杯开幕以来,央视对世界杯直播的强势垄断引起了不少人的吐槽,一方面是单调的比赛解说备受诟病,另一方面是央视网络直播的不稳定让一些不便观看电视的球迷颇为无奈。种种原因相互叠加,不禁令不少人发出这样的疑问:中央电视台凭什么能垄断世界杯直播权?

原因1

国际足联的转播售卖方式提供垄断土壤

重大赛事转播的“守门人”规则

所谓“守门人”权利,即在某个特定的区域内,把体育赛事转播的一切权利归属于被授权方。且作为被授权方以外的第三方组织,在没有得到“守门人”的同意下,均不得参与赛事转播相关的经营和商业活动。

国际足联虽然是所谓的“非营利组织”,但对商业化开发却很有一套。根据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的说法,在过去四年的巴西世界杯周期里,他们获得了超过40亿美元的收入,其中约有60%都是来自于巴西世界杯的赛事转播权售卖。甚至有消息说,这个比例可能高达65%-70%。

那么国际足联又是如何售卖转播权的?经过他们数十年的摸索,已经逐渐总结出一套在世界范围内按区域授予“守门人”权利的套路。而所谓“守门人”权利,即在某个特定的区域内,把体育赛事转播的一切权利归属于被授权方。且作为被授权方以外的第三方组织,在没有得到“守门人”的同意下,均不得参与赛事转播相关的经营和商业活动。

按区域授予“守门人”这一策略,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转播机构的积极性,使得世界杯在世界各国都能获得充分的转播经营,被认为是世界杯商业化成功和知名度大升的最大秘诀之一。虽然国际足联仍然有权对“守门人”的一些行为做出额外指示,但一旦成为某个区域的“守门人”,被授权方就在当地拥有了世界杯转播的最大话语权,在一定时间内成为世界杯各项权利的“垄断者”。

电视外媒介处于被捆绑地位

在售卖20多亿美元的媒体转播费用中,电视转播权依旧占据着相当重要的比例,新媒体只能以一定比例的溢价搭售出去,不大受到重视。

“守门人”规则使得世界杯转播的各项权利捆绑在一起,但占据其中最大定价权的仍然是电视转播权。举一个2006年德国世界杯的例子,尽管视频网站当时已经开始崛起,但国际足联仅仅授予了它们4分钟的集锦播放权利。因为在国际足联高层看来,转播权的最大那块蛋糕仍然是电视媒体。

到了2010年,国际足联已经全面开放了世界杯里头的新媒体转播权,但新媒体在售卖中的权重显然难比电视转播权。来到2014年巴西世界杯,在售卖20多亿美元的媒体转播费用中,电视转播权依旧占据着相当重要的比例,新媒体只能以一定比例的溢价搭售出去,不大受到重视。

原因2

国内的政策保护使垄断成本降低

一条略显过时的条款

该《通知》规定,中央电视台具有在中国境内对奥运会、亚运会和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权的统一及独家谈判与购买权,其他各电视台不得直接购买。

从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守门人”角色对于媒体极为重要,所以各竞争者往往需要为之拼个你死我活,才能拿下这笔订单。在日本,2010年世界杯和2014年世界杯的独家转播权最终卖了3亿美元,韩国的售价为1.8亿美元。相比之下,央视获得中国大陆“守门人”的付出费用十分低廉,仅为1.2亿美元。

另一方面,中国却有着全球最多的世界杯电视观众。就在四年之前,平均每场南非世界杯比赛能够吸引1750万中国人观看,超过巴西、德国、南非等地。国际足联曾经邀请调研机构对2010年世界杯和2014年世界杯的中国媒体版权费用做出调查,发现这两届大赛的转播销售额至少应该达到2亿美元,而不是1.2亿。

实际上,世界杯转播权在中国未能卖出高价,并不是因为中国大陆没有其他的竞价方:2001年,一家香港公司曾经买断了2002年世界杯和2006年世界杯在中国的独家转播权,并已经向国际足联交纳了保证金;2006年德国世界杯刚刚结束,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就火速赶到中国,与四位省级电视台老总进行商谈,希望让这四家电视台组成的电视联盟拿到2010年世界杯和2014年世界杯在中国的独家转播权。

但这些设想没有最终成型,那家香港公司和四家卫视后来均是被迫退出,干扰因素为国家广电总局在2000年下发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规定,中央电视台具有在中国境内对奥运会、亚运会和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权的统一及独家谈判与购买权,其他各电视台不得直接购买。

垄断条款令业内不满

对于央视强调的所谓的“独家权利”,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就认为,央视在国内的这个权利是没有来源的。

记者通过采访相关业内人士得知,虽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简称为“《通知》”)规定央视具有“独家谈判和购买权”,但《通知》并没有明确和严苛保障央视独家转播权的条款。相反,在发布的《通知》以及同时期的广电总局文件中还可见到这样的表述:“中国的电视机构以公益性为第一属性,以扩大覆盖,最大限度地满足观众多元化的收视需求为第一目标,各地可无条件落地央视全部频道,无条件在主要频道转播《新闻联播》,无条件在重大事件、重大节目上同央视并机播出。”(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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