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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媒介融合中的“加减之道”(4)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05 09:41 
核心提示:2、加大适合融合媒介特征的内容开发,是媒体安身立命的基础 媒介的产品特征是由媒介的技术特征与技术形态决定的。时代华纳与美国在线的融合经历已经证明,在当下的多媒体传播环境下,无论是已经具有丰富内容生产经

2、加大适合融合媒介特征的内容开发,是媒体安身立命的基础

媒介的产品特征是由媒介的技术特征与技术形态决定的。时代华纳与美国在线的融合经历已经证明,在当下的多媒体传播环境下,无论是已经具有丰富内容生产经验和强大实力的传统媒体,还是具有越来越广大的受众市场的新媒体,其两者间的融合并不能只作内容与渠道的简单“加法”。因此,具有新的“语法”结构,适合于融合后的媒体传播的内容生产,是其共同面临的难题。

如就我国当下的手机电视传播而言,“我国国内主要运营商开通的手机电视业务基本分为两大类,一是对传统电视频道的直播,另一种是新闻、娱乐、体育等节目的视频点播,充其量就是传统电视节目的微缩版。” ?这种照搬电视内容的做法泯灭了手机电视移动化、碎片化、互动性、个性化的阅读特点,也成为手机电视大规模市场推广的掣肘。

对于潜力无限的新媒体产业市场需求,建立在传统媒体基础上与建立在新媒体单一体系下的内容生产模式,均不能形成很好的内容支撑。因此,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新“语法”内容生产模式,创建既能体现原有媒介优势,又能适应新的媒介特征的产品体系,是媒介融合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3、完善与高效的监管机制,是促进媒介融合健康发展的坚实保障

在国务院下发的三网融合试点文件中,明确要求各试点城市成立由广电、电信主管领导为核心的执行委员会,其用意就是为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顺利展开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的网络传播法规还存在法律效力位阶低、立法滞后且实际操行性有待加强的缺点,但网络空间不可估量的速度延伸,传播形式的日益多样化,都在对相关传播法制提出迫切的要求。?此外,由于我国独特的媒介体制特点,处于融合主体的广电行业与电信行业,都有着严重的政策性行业壁垒存在,国家现有法律也鲜有前例可资借鉴。此前所述的制度性保障初衷依然只能停留在“积极信号”层面,因此,除加速相关的保障性立法外,融合的市场主体还应秉持“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媒介融合之路。(作者分别是四川大学传媒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四川大学文新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是上海市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上海大学影视与传媒产业研究基地项目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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