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工信 > 管理机构 >

整治垃圾短信 电信业“动真格”

来源:中国电子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03-06 11:39 
核心提示:例如缺乏明确法律定义,目前虽有了初步定义,但未明确用户确认或拒绝接收信息的方式,未明确判定标准、执法部门、执法流程等,运营商的很多工作开展起来还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作为通信领域的顽疾,垃圾短信似乎是打不死的“小强”。一方面,垃圾短信对用户正常的通信生活造成了侵扰;另一方面,也会在精神和财产上给用户带来损失。可以说对于垃圾短信的治理工作从未间断,但缘何屡禁不止、屡打不掉?垃圾短信的治理难点在哪里?有关部门目前采取的治理措施有哪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于北京、河南等地进行采访,了解垃圾短信治理情况。

手机短信箱里的“重度雾霾”

具有巨大推广需求的广告主和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成为垃圾短信泛滥的源头。

作为手机短信箱中的“重度雾霾”,垃圾短信严重干扰了用户正常的通信生活,百姓对此怨声载道。工信部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移动短信业务量约9000亿条,其中1/4属于垃圾短信。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因此,凡是未经手机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仍向其发送的短信都可以认为是垃圾短信。

从内容上看,垃圾短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对合法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广告类商业短信,比如房地产广告、教育培训宣传、商品推销等;二是含有诈骗、色情、贩卖发票等违法内容的短信,也就是含有不良信息的短信。

据悉,当前发送的垃圾短信有三种途径:一是“点对点”方式,就是用普通的手机号码,通过手机或者短信群发设备发送,与平常大家发送短信的方式区别不大,只是内容是商业信息或不良信息;二是“端口类”方式,通过基础电信企业、增值电信企业或者其他行业端口持有者的短信端口发送,发送号码以106、95等开头;三是通过不法分子设置的“伪基站”发送,此类短信并不经过运营商的网络。

在采访中,腾讯移动安全实验室高级研究员陆兆华告诉记者,通过2013年垃圾短信发送号码类型的数据分析发现,半数以上的垃圾短信是通过租用运营商的短信端口服务号进行群发,也就是常见的106等开头的短信号码。另外也有接近15%的垃圾短信是利用群发器通过手机号码点对点群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短信举报受理中心”报告显示,2013年12月份被用户举报“端口类”的短信中“伪基站”占比达70%。

具有巨大的推广需求的广告主(商家)和利用发送短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诈骗、售卖发票)都是垃圾短信泛滥的源头,部分短信业务经营者、部分基层电信企业为垃圾短信发送提供了渠道,而“伪基站”等违法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了发送垃圾短信的工具,这些环节形成了复杂的利益链条,共同从垃圾短信中牟利。

刚性需求法律缺位成治理难点

市场需求、利益驱动以及缺乏法律上明确罚则成为垃圾短信屡打不掉、屡禁不绝的原因。

“利用手机短信这种新媒体做商业广告成本低廉、迅速有效,商业类垃圾短信的刚性需求是存在的,在这样的刚性需求下已经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工信部电信研究院通信信息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张炎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正是由于垃圾短信形成了一条由广告主、短信业务经营主、非法设备生产商组成的规模产业链,为垃圾短信的治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在张炎滨看来,广告类的垃圾短信之所以泛滥源自于市场的刚性需求。根据腾讯移动安全实验室发布的《2013年手机安全报告》数据,2013年广告类垃圾短信年增长率达到184.7%。其中卖场促销占广告类比例最大,达到44.35%,房产推销占比15.66%,网店电商占比14.36%。

而在垃圾短信中占比最高的“端口类”垃圾短信因为能够为运营商带来一定收益,在利益驱动下部分电信运营商往往忽视对其监管,为垃圾短信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也因此背上了垃圾短信“幕后黑手”的罪名。

在运营商看来,将治理垃圾短信不力的“板子”打在自己身上也有些“冤枉”。中国联通相关负责人坦言,作为运营商在治理垃圾短信方面依然存在一些困难。例如缺乏明确法律定义,目前虽有了初步定义,但未明确用户确认或拒绝接收信息的方式,未明确判定标准、执法部门、执法流程等,运营商的很多工作开展起来还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中国移动信息安全管理与运行中心经理娄涛也表示,按照有关规定,未经接收用户同意的短信,就视为垃圾短信。但运营商无法掌握发送者与接收者的合同关系,难以判断接收者是否同意,也就难以建立统一的屏蔽机制。

“对于同样一条房产信息,有的用户认为是垃圾短信,有的用户则不这么看。另外运营商在垃圾短信治理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敏感问题,就是涉及到用户之间的通信,而这属于用户隐私。”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垃圾短信的解释来看,是不是垃圾短信,决定权还是在用户手中。”(责任编辑:韩杰)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