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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2月1日开始实施

来源:飞象网 作者:霏雯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1-22 14:16 
核心提示:《指南》归为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类,主要依靠企业自觉遵守,为了更好地推动并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规范企业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切实提高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水平,并加强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1月21日消息,在今天举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举办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宣讲会”上,记者了解到,国家标准GB/Z28828-2012《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已于2012年11月发布,并将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指南》属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类,对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目的是提高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水平,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

《指南》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将告别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无标可依”的历史,使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诉求得到有效解决。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标准的技术支撑,规范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构建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机制,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指南》的出台将对后续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工作起到指导性的作用;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标准引导企业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并对企业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监督规范,逐步形成以“企业自律为主导,联盟约束为辅助,政府监督配合”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指南》归为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类,主要依靠企业自觉遵守,为了更好地推动并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规范企业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切实提高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水平,并加强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在《指南》标准发布的同时,将加大《指南》宣传力度,通过培训、试点等形式,推出一批个人信息保护试点案例,形成典型范本,推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联盟机构的各项工作发展,并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体系。

要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最好的办法还是立法,通过法律明确组织和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的法定责任,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体制,明确侵害他人信息隐私的行政处罚制度与民事赔偿责任。只有把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最佳保护。

法律制裁是事后惩戒机制,对制止和杜绝个人信息滥用有很好的威慑作用。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建立事前预防机制,由行业组织依据个人信息保护的通行原则并照顾到行业特点,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规范,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也将继续以国家信息安全标准体系为基础,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体系。在参考国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需求,对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和技术手段进行专项研究,研究制定体系框架中急需的关键标准,对标准进行验证以支持标准的进一步修订和改进。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即已正式出台,国家标准将作为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及相关措施的统一依据;根据标准内容,可以制定测评指标体系、建立第三方测试评估机制,不仅能为行业自律提供手段,而且可以为社会监督提供参照,对提高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起到基础性和推动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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