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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来源:飞象网 作者:吉利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11-09 09:11 
核心提示: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工作,保证能够及时停止其造成的有害干扰。未经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本文章原标题为《工信部公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11月9日消息,工信部日前公布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并已于2012年10月17日工信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同时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并取得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证明。业余无线电台所用频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工作,保证能够及时停止其造成的有害干扰。未经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禁止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禁止从事商业或者其他与营利有关的活动;禁止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以及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此外,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时间、通信频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对象等内容应当记入电台日志。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供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

一旦发现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根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信部政法司巡视员李国斌表示,目前,我国主要依据原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82年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和1992年发布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对业余无线电台进行管理。这两个文件制定较早,随着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及管理情况的变化,上述两个文件的相关制度安排与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及管理需求之间的脱节严重。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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