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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规则的制定应体现用户精神(2)

来源:通信信息报 作者:戴鑫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2-24 17:01 
核心提示:当然,对于互联网行业来说,广告经营作为一种盈利模式,确有存在的必要性。而对用户而言,适当的广告也非一无是处。但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屏蔽弹窗广告,无异于将用户置于被服务的角色当中。因此,不少用户认为,

当然,对于互联网行业来说,广告经营作为一种盈利模式,确有存在的必要性。而对用户而言,适当的广告也非一无是处。但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屏蔽弹窗广告,无异于将用户置于“被服务”的角色当中。因此,不少用户认为,企业不能只想着靠弹窗来提升流量和收入,而忽视用户的感受。监管部门应该像对待垃圾短信一样,加强对弹窗广告的监管,而不是放任自流。

规则制定应有“用户精神”

对于制定新规的初衷,外界普遍认为“3Q大战”是最直接的“引子”。正是为了避免此类竞争的重演,互联网协会才会制定相关规定,用以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同时有媒体评论认为,这份“规范”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很多流行软件的功能,使一些用户原本习以为常的软件行为也受到束缚,甚至违背了国际互联网惯例。至于“不应对用户已确认的操作做出干扰”等若干条例,又不具备可实施性。

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总经理胡延平则认为,互联网管理领域在成型的法律法规方面并非一片空白,目前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运用这些法律法规。互联网协会制定“规范”的时间要拉长,范围要缩小,最终要把权力交给用户。

对此,谢文也表示,互联网协会作为一个“群众团体”,不应把法律与行规混为一谈。在已有成型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任何规定的制定首先应避免绝对化,其次还必须符合上行法律,不可在法律下自行其事。

对于记者提出的“在互联网未来的发展中,如何制定出既规范行业秩序又不影响用户权益及感知的规范”这一问题,谢文再次提到,互联网是千变万化的,很难进行准确的定义。在这一方面,更多订立的是一个规则:比如企业间竞争不得绑架用户,用伤害用户自主选择权的方式进行竞争,这样的规则作为一种精神是可以的。但总归来说,现象是列举不完的、列举的方式也是行不通的,规定或是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中,这些因素都需要全面考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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