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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TV增值业务发展的几点思考

来源:中兴通讯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2-07-25 09:49 
核心提示:以上海为试点,以集团为主导,确立增值业务的技术标准和接口规范(类似互联星空标准),减少SP的接入程序,构筑SP产业群,把控优胜劣汰的机制,实现产业良性发展。这才是电信最需要做的工作。

对于IPTV产业而言,承载于其上的视频业务和增值业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的重要部分。就产业发展而言,视频业务是IPTV发展的敲门砖,以视频这一最为用户认可的业务切入,以改变用户观看时间束缚的功能和丰富的视频内容来扩大用户规模。为产业发展奠基。而在用户规模的基础之上,增值业务通过满足用户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生活需求,通过增值业务的多元性和细分化,构筑产业用户的长尾人群,既进一步的黏稠用户,又沉淀出用户的高消费人群。进一步提升IPTV的产业价值。

当中国的IPTV产业步入2012年,据流媒体网统计,中国的IPTV用户群已经达到了1400万,且随着三网融合的全面推进,IPTV业务的合法化,无论从用户基础还是产业趋势,IPTV增值业务正在迎来她的发展新阶段。正在逐步由业务探索进入到价值呈现阶段。

本文结合市场发展的情况,希望更多从IPTV增值业务的自身定位和发展思路上进行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业务发展思路:抓大放小还是求全责备

中国IPTV增值业务的发展历程一直以来属于计划经济,而非市场主导。

产业初期(过去):以增加自身的产品竞争力为目的,系统厂家承担了引进增值业务商(简称SP)的职责,电信运营商在此阶段缺少自己的发展思路。那个阶段的很多SP已经成为先烈。

产业中期(现在),随着电信运营商对于IPTV的理解深入,随着广电牌照商和电信运营商的职责划分,电信开始直接主导IPTV增值业务的开发和业务发展。但由于电信涉足太深,干预太多,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增值业务的发展,束缚了SP的活力,使很多SP陷入进退两难的状态,市场表现为得势不得分,最终反过来影响到了电信自身对增值业务盈利的困惑。

产业后期(未来):电信把控IPTV增值业务平台,制定SP技术规范和运营规则,引导SP业务方向,不干涉SP具体工作,配合SP做好市场宣传,双方共同分享业务收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优先让利于SP。

IPTV增值业务的组成将是多元丰富的,其最终目的是满足用户娱乐,休闲的生活享受。因此,如何使业务设计最大化的贴近用户需求,是决定增值业务商能否更好发展的前提;如何实现增值业务价值,则需要的是激发SP的参与热情。这不仅仅是利益上的驱使,更要给予SP充分的发展自主权。

1.某些增值业务缺少市场调研,不符合市场需求:

在一些地方看到在教育平台上推出了奥数教育的栏目,个人认为这个业务的推出值得商榷,没有考虑用户群体的接受力,本身以电视作为教育平台的针对群体应是有自制力的成年人,以职业教育为主;对于未成年人所开展的教育,因采取的是寓教于乐的手段,而非呆板的授课,如奥数这类高难度的教育,我相信很少有家长会把希望寄托在电视教育,大多数会采取请家教的方式。

而造成这种情况的表象是电信拍脑袋决策,但深层次是因为电信越俎代庖,涉足SP具体业务开发,只考虑了业务能否实现,而对商业价值的产生缺少明确的思考。

如果是独立的SP,他们的价值取向必然是运营收入,此类形象工程就不会产生。
2.缺少增值业务的统一规范,增加SP的交流成本

一个SP,要想成为IPTV的合作伙伴,他需要先和电信做交流,然后再分别和中兴、UT、华为三个系统平台商做交流,做业务的移植开发。如此多的工作流程,一般小SP根本无法承受,即使已经进入的SP,也都陷入了技术工作,而非市场运作。而这也导致了上海IPTV在增值业务推出上的迟滞。

以上海为试点,以集团为主导,确立增值业务的技术标准和接口规范(类似互联星空标准),减少SP的接入程序,构筑SP产业群,把控优胜劣汰的机制,实现产业良性发展。这才是电信最需要做的工作。

3.业务把控太严,SP缺少市场活力

IPTV增值业务的价值,应该不仅仅是收入,还应该考虑其与其他业务的联动效应。但目前现在业务的价值还太单一,而且缺乏活力和想法,我认为主要原因还在于电信运营商把控的太广,职责越权,形成外行领导内行。

电信的优势在于主导、协调产业链,而不是具体运营,现在电信的很多举动使得SP成为了一个技术商而不是业务运营商

理想化的状态是采取业务承包制,由电信运营商控平台,抓方向,SP抓运营,合理分工,以利益为导向,以收入为考核指标,充分发挥SP的运作能力,激发市场活力。

结论:在电信IPTV的增值业务上,应该确立抓大放小,国退民进的正确发展思路。电信应明确自身的产业定位,充分发挥自身平台的聚众效应,充分借鉴移动运营商发展SP业务的经验,而不应求全责备,事无巨细的参与。

二、业务收入思考:虚拟币思路

单纯从IPTV的收入来源来看,分前向(用户)和后向(广告主)两类。而且在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两者关系是彼此依存,互不可分。

从电信现今的增值业务的收入来源来看,主要还是后向收入:SP的频道运营费以及广告费,前向收入上收入微薄。但这也符合增值业务的收入规律。(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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