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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华有线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年)正式亮相(2)

来源:融合网|DWRH.net 作者:吴秀凤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5-03-09 10:31 阅读:
核心提示: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当年未发生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重大投资情形(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或其他经股东大会认可的特殊情况。

(三)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比例如下: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方案,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中小股东的诉求,并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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