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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责任边界何在?(2)

来源:李俊慧 作者:李俊慧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9-20 14:23 
核心提示:因此,从平台经营或注意义务来说,在类似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用户发布信息真实性核验等方面,作为有前置准入门槛的BOSS直聘网站,其应担负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没有前置准入门槛的世纪佳缘。 平台法定义务:信息发布

因此,从平台经营或注意义务来说,在类似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用户发布信息真实性核验等方面,作为有前置准入门槛的BOSS直聘网站,其应担负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没有前置准入门槛的世纪佳缘。

平台法定义务:信息发布需实名核验,职介要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按照《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不论是BOSS直聘等求职招聘网站,还是世纪佳缘等婚恋交友网站,在服务过程中,都给用户提供类似“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因此,这些网站都应履行基本法定义务,确保注册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已经过核验。

与此同时,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属于职业中介机构禁止实施的行为。

简单说,BOSS直聘网站要对其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真实性负责,要对其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的主体真实性负责。因此,在李文星事件中,BOSS直聘网站一度允许不核验招聘信息发布主体的真实性、允许未取得或未上传营业执照的主体发布招聘信息,本身涉嫌违法。

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可对BOSS直聘网站予以行政处罚。

反观世纪佳缘,就其所处的婚恋交友服务领域,暂无全国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各地也有相应的行政规章。比如,按照《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婚当事人到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登记征婚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职业、学历等证明;征婚当事人有婚姻史的,还应当提供离婚或者丧偶证明。”、“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对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发现征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当拒绝接受和发布征婚信息。”

简单说,对于世纪佳缘来说,按照各地的法规、规章规定,作为婚介机构,其对于用户提供的各类证明,有核实真伪义务,对于有用户投诉平台上有提供虚假证明的用户,比如婚史证明等,其应在核实后,拒绝此类用户在平台上发布征婚交友信息。

可以看到,不论是求职少年李文星,抑或是程序员老板苏茂享,在其经由中介机构,迎来工作、生活转折点时,如果相应的平台能够履行法定义务,对平台上的各类信息验证真伪,那么,他们的悲剧或许就可以避免。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有些信息的真实性核验存在难度,这就需要平台通过合同或约定的方式,建立对发布虚假信息用户的违约责任追究,避免中介服务平台沦为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与此同时,对无法核验的信息项,信息中介平台可考虑通过弹窗提示或特别标注等方式,不断提醒用户注意和防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基于片面信息作出不理性的判断和选择,陷入骗局,进而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简介: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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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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