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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小刚炮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二次获酬可操作性差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赵楠楠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3-04-07 10:28 
核心提示:比如一部电视剧卖出去了,导演和编剧都来参与分钱,那如果没卖出去呢?如果赔本了,那导演和编剧是不是应该把酬劳退还呢?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不能光想到赚钱,很多电视剧是赔本的,甚至连卖都卖不出去。”

4月1日,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上,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与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联合举办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意见征集研讨会”,共同组织邀请优酷土豆集团、央视网、乐视网等互联网企业,华谊兄弟等影视公司参加会议。尤小刚作为首都电视制作业协会会长炮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十九条关于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完全是在耍文字游戏,不可能实际操作。”

《著作权法》已经进入送审阶段,不久将正式出台,而其中涉及的“二次获酬”问题成为互联网和制片机构意见最大的问题。《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作者”的“二次获酬权”: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

尤小刚表示,第十九条的最后部分“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规定了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实施,作者也参与分成,就相当于作者变成了影视作品的股东,“这条规定需要修改。比如一部电视剧卖出去了,导演和编剧都来参与分钱,那如果没卖出去呢?如果赔本了,那导演和编剧是不是应该把酬劳退还呢?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不能光想到赚钱,很多电视剧是赔本的,甚至连卖都卖不出去。”

第三十七条则规定了“表演者”二次获酬权的问题。其中规定:制片者聘用表演者制作视听作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报酬。慈文影视发言人指出,这条应该修改,把书面合同修改成订立合同,他说:“群众演员也算表演者,影视剧中的群众演员成千上万,如果每个群众演员都签书面合同,实在没法实施。”

(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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