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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提上日程 排污企业整改逾期或日罚十万

来源:hvdc.chinapower.com.cn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15 20:55 
核心提示:在中海油一个月内三次爆发海陆环境污染事故之际,权威人士向《经济参考报》独家透露,环保部正接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起草《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初稿(以下简称“新环保法”)。

在中海油一个月内三次爆发海陆环境污染事故之际,权威人士向《经济参考报》独家透露,环保部正接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起草《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初稿(以下简称“新环保法”)。

据透露,该修正案初稿首次在全国性法律中列入“按日计罚”概念,即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上不封顶。

多位环保专家指出,该法未来若顺利通过审议,将成为我国最严厉的环保立法。

据上述人士的乐观预计,本法草案将于下半年公开征求意见“明年初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届时,由环保、海洋、林业、农业、水利等多个部门分管的土壤、大气、海洋、森林等环保领域,将归于这部“环保基本法”麾下。

多位专家指出,在部委职能条块分割的格局下,将能同时避免“九龙治水”和“三不管”状况的出现。

在日前爆发的中海油与康菲石油合资的蓬莱19-3平台溢油事故中,据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最高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

国家海洋局相关人士透露,在本事故“善后”之后“肯定会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相关专家指出,新环保法若能列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等法条,将为这次索赔提供法律武器。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管理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曹东建议,未来可由环保部代表国家行使“按日计罚”职能,所缴款项可设置专门的基金,用于当地生态修复和受害者赔偿。

环保部上个月通报称,2005年松花江爆发重大水污染事件至今,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而肇事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母公司中石油仅向当时的环保总局缴纳了100万元罚款,以及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以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

“五年多来,没有一个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向中石油索赔,而地方法院则对民间索赔的诉讼不予立案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曾参与多部环保领域法律、规章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称,“在这种情况下,按日计罚就显得很重要,能够倒逼违法企业尽早采取环境整治措施。”

王灿发透露,此前重庆市人大制定的《环保保护条例》中曾列入“按日计罚”,企业改正率从出台前的不到5%上升到80%以上。

王灿发透露,曾参与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初稿也曾列入“按日计罚”,但因为立法者担心企业负担过重而最终删除。

一位法律专家指出,现在很多油企、矿企、药企等“双高”行业企业,宁可向江河湖海“直排”而被罚几十万元,甚至将其列入企业的会计报表,也不愿花几千万元自建污水处理厂。

“这样就造成治污企业成本太高被市场淘汰,而排污企业则能靠成本优势发展壮大,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怪现象。”这位法律专家说。

而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据惠州市环保局透露,本周一中海油旗下的中海炼化惠州炼油分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后,发生地周围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超标,个别检测点一氧化碳浓度一度超标0 .6倍。曹东指出,大气污染扩散性较水污染强得多,需要开展更扎实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环保部相关人士透露,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国家机构代理环境公益诉讼等机制有望作为独立条款列入新环保法,从而由部门规章的参考性标准,变成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条款,并为日后的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创新铺平道路。

该人士称,数额计算标准、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等细节也有望随后实现法定化。

环保部一份内部报告也指出,“十二五”期间环保部将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着力建立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机制,设立专业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建立鉴定评估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认定原则以及赔偿方式、社会化分担模式。建立损害评估、损害赔偿以及损害修复技术体系与制度框架。推动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进程,促进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和赔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对此,环保部一位匿名专家解读称:“目前在我国环境管理实践中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此举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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