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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通报2010年用户受电工程专项治理重点抽查企业复查情况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作者:电监会办公厅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14 20:07 
核心提示:根据 《关于对2010年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重点抽查企业进行复查的通知》(办稽查[2011]18号)文件要求,电监会成立复查工作组,于2011年4月至5月对2010年电监会直接重点抽查的重庆、青岛、大连、桂林、石家庄、嘉兴、榆林以及荔浦供电公司

根据 《关于对2010年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重点抽查企业进行复查的通知》(办稽查[2011]18号)文件要求,电监会成立复查工作组,于2011年4月至5月对2010年电监会直接重点抽查的重庆、青岛、大连、桂林、石家庄、嘉兴、榆林以及荔浦供电公司(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现将复查情况予以通报。

从复查情况看,被复查供电企业对“三指定”专项治理复查工作均很重视,对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有了一定提高,用户受电工程管理和服务水平有了较大改进,用户受电工程相关的文书、档案管理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

同时复查也发现,被复查企业在用户受电工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存在涉嫌直接、间接或变相“三指定”等行为。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对电监会的整改要求不重视,没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国家电监会针对2010年重点抽查企业存在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对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重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办稽查函[2010]426号),国家电网公司转发了该文件,并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要求各省(区、市)电力公司按照电监会整改要求认真落实整改。但从这次重点复查涉及的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五个省级电力公司看,只有山东、浙江省电力公司按电监会和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转发了文件并提出了具体整改意见,重庆、辽宁、河北电力公司既没有转发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文件,也未对所属单位对照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要求。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也未按照国家电监会的要求转发426号文件,未对所属供电企业对照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要求。另外,从复查情况看,重点抽查企业所属单位中,去年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对专项治理的重视程度普遍好于未检查的单位。

二是涉嫌直接或间接“三指定”的行为。

复查发现,有的供电企业的关联设计单位无资质、无工商登记但承揽了全部或大部分设计项目;有的挂靠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揽了全部或大部分设计项目;有的供电企业对社会施工企业承揽用户受电工程设置障碍,或增加不必要的业务环节;有的供电企业涉嫌指定特定型号设备材料。对于上述行为,我们责成有关电力监管派出机构按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是主业向关联企业出借人员。今年复查发现,主业人员参与辅业、多经的现象仍很普遍,有的还存在主辅混业经营问题。

主业与多经等关联企业签订合同,主业向关联企业借出正式员工,借出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仍保留在供电企业,工资等由关   联企业负责。这种行为一方面让关联企业凭借主业人员的介入,有利于承揽用户受电工程有关业务;另一方面,主业因借出人员而相对增加了正式职工的收入。

四是业扩报装资料、制度、程序、供电方案等存在不完整、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这次复查发现,重点抽查企业在业扩报装资料、制度、程序、供电方案等方面均存在需进一步整改的内容。如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没有按照监管要求在营业厅公示相关信息;大连供电公司部分用户供电方案不完整;青岛供电公司部分业扩报装档案缺少必要资料;石家庄供电公司对承揽用户受电工程设计业务抬高了准入门槛;嘉兴电力局嘉善县供电局未建立业扩报装管理制度;桂林供电局部分用户档案存在业务办理环节时间节点顺序不合理的情况;榆林供电分公司业扩报装业务办理不规范,不利于用户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荔浦供电公司在给部分用户的供电方案答复书等中缺少电源接入点杆号等内容。

五是未有效履行审查、验收职责,造成无资质、超越资质、伪造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揽项目。根据《供电监管办法》、《承装(修、试)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装(修、试)许可证。经抽查广西电网桂林供电   局灵川供电公司等11个高压用户档案,均未发现工程中间检查的相关记录资料。青岛供电公司胶南市供电公司青岛昊春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0家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时间早于工程开工时间。桂林供电局、荔浦供电分公司、嘉兴电力局、榆林供电分公司等均存在因供电公司把关不严,造成无资质、超越资质、伪造资质进行设计、施工等问题。复查中共发现有13个企业存在无证、伪造或超越资质设计、施工的现象。

针对复查发现的问题,电监会已要求有关派出机构进一步核实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对事实清楚,按规定应当处罚的,由有关派出机构按程序立案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事实清楚,按规定不需处罚的,由有关派出机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限期整改。

各电网企业及所属供电公司要认真吸取教训,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要对照复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三是要加强管理和教育,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电网企业不断提升供电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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